刑事偵查程序懶人包:告訴人在警局提告後程序會怎麼走?

摘要:

跟警察提告後總是等不到通知,不知道後續可能會怎麼走,或是想知道我提告後可能會有什麼結果,從刑事案件案件開始到結束,用告訴人的角度,簡要的說明提告後的程序。

0
LAWPRO4YOU

圖為台中司法大廈,面對它左邊是臺中地方檢察署,右邊是臺中地方法院

  1. 向警察提告:開始偵查!

向警察報案/或是警察通知你去做筆錄最後,有問一句:「要向OOO提起告訴嗎?」,你回答「要。」後,案件就會開始,告訴人首先會需要花費一定時間向警察說明告訴的事實,告訴事實要怎麼說明,可以參考之前文章《》。

後續警察會將偵查結果整理整理,移送給地檢署,讓檢察官確認相關事證。

這階段:

告訴人通常會做1次警詢筆錄。

  1. 偵查機關進行偵查:偵查程序中(此時偵查不公開)

很常聽到偵查不公開原則,就是偵查階段不太能確定處理進度的原因。

這階段不能閱卷,檢察官也不會跟告訴人說明偵查的進度或調查到的證據有什麼,除非檢察官在開庭時主動提示給你們。

對於告訴人而言,這期間通常檢察官會安排開至少一次的偵查庭(除非案件證據已經相當明確),所以告訴人可以靜待通知。

而如果檢察官有經告訴人或被告要求希望進行調解,檢察官也會協助轉介調解,如果有調解庭,通常就會是在這個階段進行。

這階段:

  1. 告訴人可能會需要去地檢署開偵查庭,次數0次到數次不等,通常至少會有一次。

  2. 如果有調解,也是在這個階段開始處理。

3-1. 起訴:偵查程序結束

如果檢察官在經過上面偵查程序後,依照偵查所得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,就會起訴被告,而告訴人這時候就會收到「起訴書」(被告也會收到),這時候告訴人才會知道被告被起訴。

4-1. 起訴後,開始刑事的第一審

拿到起訴書並不代表被告已經有罪,會需要經過審判程序讓法官審理後,判斷被告是否有罪。但提出告訴直到取得起訴書,已經算是告訴人完成階段性的任務。

3-2. 不起訴:偵查程序結束

檢察官如果經過偵查後認定犯罪嫌疑不足,或是證據不足等原因,就會做出「不起訴處分」,不起訴處分書會送達給被告跟告訴人手上。

而不起訴處份並不直接等於被告無罪,告訴人還可以提起「再議」救濟。

4-2 告訴人提起再議

如果告訴人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不服,可以向高等檢察署提起再議,而再議審查是採書面審查,不會開庭,提出再議後,首先會收到地檢署將卷宗移交給高檢署的函文,後續就會收到高檢署的通知,如果認為告訴人提的再議有理由,會將案件發回地檢署續行偵查,如果認為無理由,就會是駁回再議處分書。

對駁回再議處分不服,還能再提起聲請准予提起自訴的程序,但實務上准予的案件相當少,這部分之後我們再詳細說明,如果也是駁回,整個偵查程序就結束了。

LAWPRO4YOU

不起訴處分書會記載告訴人、被告及不起訴的理由。

3-3. 緩起訴:偵查程序結束

緩起訴是暫時不會被起訴的意思,且只要經過一定期間沒有再犯或有其他撤銷的情形,原來所犯的罪就不會被處罰。被告要在成偵查程序中認罪,且經檢察官認為適合給予緩起訴之情況才會下緩起訴處分,通常都會附帶一些條件,例如向被害人道歉、繳錢給公庫等。

4-3. 告訴人可以對緩起訴提起再議

再議的方式跟不起訴的程序一樣,有差別的是,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,如果告訴人有表示同意緩起訴(需要積極同意,如果告訴人在偵查程序中對緩起訴只表示無意見,不算同意),告訴人此時就不能提起再議!

提告到有結果,這期間要出庭幾次?

原則上,在取得起訴不起訴處分前,

  1. 告訴人在警局提告時,至少要前往警察局做「警詢筆錄」一次。

  2. 案件移送至地檢後,應至少前往地檢署開偵查庭做「偵訊筆錄」一次,如果案件複雜或經傳喚被告到庭後,還有事實需要釐清,可能會需要開數次偵查庭(如案件證據非常明確有犯罪嫌疑/無犯罪嫌疑,檢察官不一定會安排開庭)。

  3. 若案件有移付調解,也可能會額外去區公所或法院開調解庭,次數不定(視調解結果)。

取得起訴、不起訴處分後,案件還沒結束

提起告訴會不會取得起訴,或不起訴處分,告訴時整理的犯罪事實跟檢附的檢察官的證據資料很重要,而如果證據資料可能有不足的情況,可以向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,相關的程序可能對一般民眾比較有距離,但若因為不太懂而不處理或不知道怎麼處理,即可能因證據不足、犯罪嫌疑不足而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。

所以,如果就刑事告訴相關程序有任何問題,都可以及時預約諮詢Lawpro團隊,從專業律師團隊從告訴一開始就為你整體訴訟策略把關,並就證據保全、後續民事訴訟等權利主張為完整評估,讓告訴人更安心、有策略地處理刑事案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