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回所路上開車,被前面砂石車學長鬼切車道擦撞左側車門的資料畫面😂
第一步,一定要報警
報警後警察到場做測量、紀錄,會開立「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」讓車禍雙方收執,作為當天警察處理的紀錄,也才能事後申請初判表及後續車輛事故鑑定。
報警後能不能移車呢?要看有沒有人受傷。在完整記錄現場狀況的前提下,有人受傷,經過雙方同意才可以移動車輛,沒有人受傷,就可以移動車輛。
如果車禍事故中有人受傷,原則上不能移動車輛,而只有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移動車輛的,如車禍中有人死亡,依法是不能移動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的;但如果沒有人受傷,雙方只有車損,拍照存證、標繪車輛位置後,就可以移動車輛至路旁!
如果只有車損而已經移車,前面拍照的資料,等警察來時將資料提供給到場處理的員警即可。
第二步,拍照並紀錄附近環境及監視錄影器位置
發生車禍事故後,在警察到場前,如果有辦法行動可以自行拍照記錄現場狀況
而且,車禍發生地點前後如果有因為事故停下來的車輛,可以詢問對方有無行車記錄器畫面可以提供
也可以一併注意附近商家有沒有監視錄影器,至於路口監視器警方會協助調閱,但自己也可以多留意
要注意的是,商家監視器錄影畫面通常不會留存太久,建議事故發生後幾日內向商家詢問是否可以拷貝留存畫面,
若商家表示不願配合也可以請警方協助陪同調閱。
第三步,試著跟對方留聯繫方式(地址)
發生車禍事故後,警方到場完成相關紀錄,是不會留對方地址的。
而如果後續還沒有要提起告訴,希望用調解解決時,
聲請調解會需要對方的地址,所以如果可以取得聯繫方式,可以減省一些時間的花費。
雙方或許就可以先洽談和解事宜或是聯繫、交換保險公司資訊
但如果沒有跟對方取得相關聯絡資訊也不用擔心,可以事後再下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住址資料申請書,
填完後地交給警察局交通隊就可以申請取得相關資料,就可以申請調解。
第四步 ,申請初判表
要一開始有報警,警察到場處理才能夠申請初判表,
因為如果沒有報警,警方也不會立案,自然就不會有相關案件
而如果有請警方到場測量紀錄,在事故發生後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即可上網至「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」申請相關資料
事故發生後7日,可以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(警方繪製)及現場照片(警方記錄的)
事故發生後30日,可以申請「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」
第五步,申請車輛事故鑑定
要一開始有報警,警方到場處理立案後才能夠申請車禍事故鑑定,
道理跟前一點相同,所以一開始報警真的很重要。
如果對初判表上面記載的肇事主因、次因有意見,就會接著向「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」申請鑑定(需繳納3000元規費),
但要注意的是,如果當事人或對方已經提告開始偵查時,
這個時候當事人就不能「自己」申請,而是要轉向案件繫屬的檢察署或法院聲請囑託鑑定。
如果對於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仍有意見,可以書面向鑑定委員會聲請覆議(需繳納2000元規費),
同樣的,如果已經開始司法程序,就要需要向檢察署或法院聲請覆議委員會覆議。
如果我只想調解處理車禍事故糾紛,也要做這些事嗎?
首先要有觀念是調解不一定會成立,
建議在調解階段就要完整準備,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
對於整起案件的處理才是最妥善的
例如初判表的記載、車禍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
都有可能會左右調解方案的內容,
甚至影響調解是否成立的關鍵。
所以做足準備,才能在調解案件中有談判的基礎,甚至是籌碼,
也才能完整評估後續訴訟的風險(訴訟風險高的一方,當然調解的意願就會增加),
讓當事人評估是否接受/不接受對方調解的方案。